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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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承立五金配件厂
兆弘五金厂
万益广场
根据《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 水保[2009]187号)、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水会字[2015]第00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监测,或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主要包括监测实施方案、记录表、水土保持监测意见、监测季度报告、监测年度报告、监测汇报材料、监测总结报告及相关图件、监测数据、影像资料等。监测成果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的要求编制。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编制。
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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